公示區
2022-11號宗地(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位于聊城市東阿縣姚寨鎮棗科楊村北。規劃用地面積10000平方米。2022-11號宗地(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中心坐標:116.28193°,36.41522°。
2022-11號宗地(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原為農用地。根據東阿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371524202100003號),將東阿縣姚寨鎮棗科楊村集體土地(該項目所占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擬建設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根據東阿縣人民政府《關于將2022-11號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東阿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的批復》(東政土字[2022]10號)可知劃撥土地用途為文化用地(圖書與展覽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01月01日起施行)、自然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管理工作的通知》(魯環發[2020]4號)的要求,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目標調查地塊擬變更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文化用地),因此2022-11號宗地(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受山東聊城東阿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委托,山東蔚海藍天環境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該項目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等有關文件指導,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等工作,對該地塊及周圍地塊歷史發展狀況、各個歷史時期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該地塊是否存在土壤環境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同時在地塊內布設6個快速檢測點位,并在地塊外設置了1個土壤快速檢測點位進行對照篩查,結果表明地塊內點位快篩結果與對照點快篩結果無顯著差異。綜上編制完成了《2022-11號宗地(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為下一步該地塊安全利用與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調查結果表明:調查地塊及周邊區域內在當前和歷史上均無潛在的污染源及需要關注的污染物,調查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第二類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文化用地)的要求,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無需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2022-11號宗地(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原為農用地。根據東阿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字第371524202100003號),將東阿縣姚寨鎮棗科楊村集體土地(該項目所占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擬建設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根據東阿縣人民政府《關于將2022-11號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給東阿縣退役軍人事務局的批復》(東政土字[2022]10號)可知劃撥土地用途為文化用地(圖書與展覽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01月01日起施行)、自然資源部《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動解決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的實施意見》(環辦土壤[2019]47號)、《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管理工作的通知》(魯環發[2020]4號)的要求,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目標調查地塊擬變更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文化用地),因此2022-11號宗地(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應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受山東聊城東阿縣退役軍人事務局委托,山東蔚海藍天環境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該項目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組織有關技術人員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72號)等有關文件指導,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等工作,對該地塊及周圍地塊歷史發展狀況、各個歷史時期使用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該地塊是否存在土壤環境風險進行綜合分析,同時在地塊內布設6個快速檢測點位,并在地塊外設置了1個土壤快速檢測點位進行對照篩查,結果表明地塊內點位快篩結果與對照點快篩結果無顯著差異。綜上編制完成了《2022-11號宗地(東阿縣革命老區服務中心)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為下一步該地塊安全利用與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調查結果表明:調查地塊及周邊區域內在當前和歷史上均無潛在的污染源及需要關注的污染物,調查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第二類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文化用地)的要求,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可以結束,無需開展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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